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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洲框架下的残疾权利

非洲国家目前没有专门处理残疾人权利的公约或条约。尽管如此,非洲各项公约都提到了残疾人的权利。

例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又称《班珠尔宪章》)是一项国际人权文书,旨在促进和在整个非洲大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包括了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律面前平等和平等保护的权利(第3条)、生命权(第4条)、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5条)和工作权(第15条).第16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佳身心健康状况,第18条第(4)款规定,残疾人有权在符合他们的生理或道德需要。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提到残疾儿童。第13条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自力更生、参与和接触残疾儿童的原则。

在2000-2009年,「非洲残疾人十年」是非洲非政府界与非洲统一组织成员国和政府合作发起的一项倡议,旨在进一步实现非洲残疾人社会对残疾人的平等。残疾人在社会中的机会、充分参与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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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设在冈比亚班珠尔的非洲委员会是根据《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宪章》")第30条设立的,于1986年10月21日开始运作。非洲委员会向非洲联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报告。它促进和保护非洲联盟成员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解释和监督《非洲宪章》的执行情况。非洲委员会听取个人、个人团体、非政府组织和会员国就指称违反《非洲宪章》提出的申诉(并可将案件提交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委员会还审查非洲委员会成员国和成员等各方提交的关于其成员国人权状况的报告。非洲委员会进行国别访问,并建立了特别机制制度,包括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以促进和保护特定群体的权利。例如,在2007年成立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工作组。

非洲委员会有权提出它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有用"的建议。然而,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对会员国没有约束力。《非洲宪章》也没有关于执行非洲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的规定。

在2009年,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工作组於非洲委员会第45届常会正式设立了。工作组的任务如下:

  • 举办全面的集思广益会议,阐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 起草一份概念文件,供委员会审议,作为通过《老龄和残疾人问题议定书》草案的基础(工作组已印发了《非洲人类和残疾人宪章议定书草案》)2016年4月非洲残疾人权利人民权利(链接);

  • 促进和加快对非洲大陆老年人和残疾人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经济权利)的比较研究;

  • 收集关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数据,以确保他们的权利适当纳入会员国的政策和发展方案的主流;

  • 确定在会员国中推广的良好做法(工作组负责从个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那里获得有关权利的信息老年人和残疾人士,可在报告、新闻稿或其他活动中提高对此类问题的认识;

  • 在每届常会上向非洲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其中涉及工作组在这一年开展的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非洲委员会还听取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关于违反《班珠尔宪章》一项或多项权利的申诉。

3.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

 

非洲法院是由1998年6月通过的、及2004年1月25日生效的《班珠尔宪章议定书》的第1条设立的。非洲法院在已签署及执行《班珠尔宪章》的议定书、其议定书的成员国拥有争议和咨询管辖权州。

非洲法院可审理任何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和成员国对于《议定书》或非洲政府间组织提出的申诉。具有委员会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根据《议定书》第三十四条作出声明的国家的个人(接受非洲法院的管辖权)也可提出申诉。此外,会员国可代表公民向非洲法院提出申诉。

非洲法院所有待决和审结的案件都可以在这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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