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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公约》(又称《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是欧洲国家之间的一项区域条约。它于1950年通过,1953年生效。《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了会员国保障其人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欧洲委员会的第一项公约,批准该公约是加入欧洲委员会的先决条件。

欧洲人权中心由欧洲人权中心设立,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它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并设有争议和咨询管辖权。在其有争议的管辖权下,欧洲人权中心可以审理个人、个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提出的申诉(指称一个会员国侵犯了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人权)。在向《人权中心提出申诉》之前,个人必须满足若干要求,包括有关会员国国内系统用尽所有可能的上诉机制。《人权报告》还可审理国家间案件。其咨询管辖权允许它就《欧洲人权公约》内任何特定问题或条款的解释发表咨询意见。

 

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决定对欧洲委员会的所有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个会员国不遵守欧洲人权委员会所裁定的判决,则可将其逐出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判决的执行由欧洲委员会的决策机构——部长委员会监督。

 

《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提及残疾人的权利,但第1条中规定,「締約國應為在他們管轄下的每個人獲得本公約第一節中所規定的權利與自由」被解释为包括残疾人。

 

《欧洲人权公约》还专门处理具体的残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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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洲社会宪章》("宪章")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委员会")

《宪章》是一项保障社会和经济人权的欧洲委员会条约。它于1961年通过,1996年修订。它补充了《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和政治人权)。《宪章》规定了权利和自由,并建立了一个监督机制,以保证缔约国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宪章》涉及住房、保健、教育、就业、法律和社会保护、人员自由流动和不歧视等领域的所有个人。委员会确定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和惯例是否符合《宪章》。它由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选出的15个独立公正成员组成,任期六年。缔约国每年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它们如何依法和实践中执行《宪章》。委员会审查这些报告,并决定有关缔约国的情况是否符合《宪章》。其决定,被称为"结论",每年公布。如果缔约国不就委员会的决定采取行动(大意是它不遵守《宪章》),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向有关国家提出建议,要求该国纠正法律和/或在实践中。关于违反《宪章》的申诉可向委员会提出。

 

《宪章》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残疾人。《宪章》E条(不歧视条款)规定,"应保证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歧视,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血统等。或社会出身、健康、与少数民族的联系、出生或其他地位"。本E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E条不仅包括直接歧视,而且还包括一切形式的间接歧视。可能产生间接歧视,使缔约国未能适当和积极地考虑所有相关差异,或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所有人真正享有权利和集体利益。

 

《宪章》第15条具体涉及残疾人的权利,适用于所有残疾:身体、精神和智力。它反映了过去十年中残疾政策的变化,偏离了福利和隔离,走向包容和选择。第15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残疾人有效行使独立、社会融合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第15条内容如下:

身体或精神残疾者享受职业培训、康复和社会再安置的权利。 为了保证有效地行使身体或精神残疾者享受职业培训、康复和再安置的权利,缔约各国保证:

一、采取足够措施提供充足的培训设施,如有必要,应包括公共或私人的专业机构;

二、采取足够措施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比如专业化的安置服务、受保护就业的设施和鼓励雇佣者接受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宪章》还涉及具体的残疾问题。欢迎到访我们的包容性教育和支持就业頁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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