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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人权公约》

 

1988年《美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第18条规定,残疾人有权得到特别关注,令他们实现最大可能的发展。根据第18条,缔约国同意开展旨在向残疾人提供必要资源以最大限度地发展其个性的方案。缔约国还同意向残疾人家属提供特别培训。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的案文可在此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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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1999年通过了《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2001年生效。它分为四个部分:

 

(1) 关于防止和消除歧视和使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目标;

(2) 缔约国的义务;

(3) 歧视和残疾的定义;和

(4) 执行机制。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案文可在此查阅。

3. 美洲人权委员会

美洲委员会的使命可见于《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美洲人权公约》中。其主要职能是促进对人权的遵守和保护人权,并作为美洲国家组织在这些事项上的协商机构。美洲委员会由七名独立成员,以个人身份任职组成。美洲委员会的工作包括:

  1. 个人请愿制度 -- -- 处理任何会员国承认的个人、个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就指称违反任何区域人权条约提出的申诉(包括《美洲人权利和义务宣言》和《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 监测会员国的人权状况;和

  3. 与优先专题领域有关的工作——这种工作包括设立专题报告员职位,以促进和保护整个区域弱势群体的权利(然而, 截至2019年6月,在个人权利方面,报告员职位尚未建立)。

美洲委员会在各种场合处理了与残疾人权利有关的问题。它承认会员国内部侵犯这些权利,包括不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缺乏有利于残疾人融入社区的社区服务,短时间或未经同意而将残疾人长期收容、缺乏健康、居住和康复服务、无法接触自然环境、交通以及信息和通信、难以进入司法、就业和教育方面缺乏合理便利,政治参与有限。

美洲委员会敦促会员国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确保根据国际标准有效保护残疾人的人权。提供最大的保护。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1)条,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消除歧视和促进政府当局和(或)私人实体在提供或提供货物、服务方面融入社会的措施,设施、项目和活动,如就业、交通、通信、住房、娱乐、教育、体育、执法和司法以及政治和行政活动。这项工作应在残疾人作为行动者参与其生活时进行,并考虑到社会处理残疾问题的主要指导原则,例如残疾人的自主和独立,不歧视、机会平等、无障碍、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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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洲人权法院
 

美洲人权联盟是美洲人权系统的司法机构。它具有争议和咨询职能。美洲人权中心的争议性职能允许它审理个人或会员国根据《美洲人权公约》("亚洲人权公约")对另一个会员国提出的侵犯人权的指控。ACtHR 可以作出决定, 并采取保护措施,及发布对案件的判决。但是,只有在会员国同意《人权与人权与人权》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它才能这样做。在这方面,美洲人权中心的任务比美洲委员会的任务更为有限,因为美洲人权中心对已批准《美洲人权公约》并特别接受《美洲人权公约》争议性的美洲人权中心成员国拥有有争议的管辖权。如果成员国尚未接受美洲人权联盟的争议管辖权,则只能将案件提交美洲委员会。尽管如此,所有OSA成员国都可以利用人权事务秘书处的咨询职能,就相关区域人权文书的解释和适用要求提供指导。
 

美洲委员会的决定可在其网站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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