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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便利:国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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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內地

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其中一章包含了七条条文,要求国家和社会制定措施,建设无障碍设施和鼓励无障碍讯息交流,「以令残疾人士能够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交生活」。

 

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2012年起实施,要求地方政府兴建不同的公共设施以迎合残疾人士的需要,包括城镇新建丶改建丶扩建道路丶公共建筑丶公共交通设施丶居住建筑丶居住区。制定条例是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交生活。(第一条)

 

条例所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方便残疾人士能独自、安全地通行道路丶出入建筑物丶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丶交流信息丶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二条)

条例列明,乡村不达标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九条)

条例亦要求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士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第十四条)

条例要求政府在不同层面上推动无障碍讯息交流建设,例如国家举办的考试需为视力残疾人士提供盲文试卷丶电子试卷丶或工作人员协助;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需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共场所需为残疾人士提供语音丶文字提示和手语丶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丶二十一和二十四条)

 

条例亦列明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包括电影及电视节目)需配备字幕。(第二十一条)

Mainland China

2. 比较法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机动车辆管理局总监)诉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人权理事会)

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

判决日期:1999年12月16日

 

案例概要:这宗案件有关残疾人士使用便利设施的权利。卑诗省机动车辆管理局总监撤消采矿业货车司机Terry Grismer的牌照,理由是他患有双眼同侧半盲,视野范围不足120度。Grismer因未能取回车牌,于1994年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人权理事会作出投诉。理事会下令以上的歧视应要停止,总监向法庭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案件最后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法院再次肯定理事会的决定,重申Grismer(当时经已离世)应被给予个别评估和$500象徵性损害赔偿金。法庭亦指出Grismer得到合理便利待遇的权利被侵犯,总监应先考虑约束其车牌的可行性。

按此参阅更详细的案例概要,或按此参阅完整案例。

 

Eldridge 诉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检察长)

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

判决日期:1997年10月9日

案例概要:上诉人(Robin Eldridge, John Warren and Linda Warren)患有先天性失聪,他们习惯用手语进行沟通。自「西方听障协会」(Western Institute for the Deadlf and Hard Hearing)这所非政府机构停止为失聪人士提供免费医疗传译服务后,上诉人要有效地与医生沟通,就要支付手语传译服务的费用。有证据显示,在缺乏手语传译服务的情况下,失聪病人与其医生之间的沟通误会有可能导致误诊。上诉人提出诉讼,希望法院声明:公众资助的医疗服务计划下,手语传译服务未被列为受保福利,这是违反了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十五节(1)。当中特别列明:

 

「每个人在法律的保障下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得到同等的法律保障丶享受法律带来的同等利益,无分种族丶国家或民族本源丶肤色丶宗教丶性别丶年龄丶生理或心理残疾。」

 

法院承认有效沟通是医疗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并总结道:缺乏对手语传译服务的资助,违反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利,拒绝申请人在地方医疗系统享受同等权益,令他不能像听力健全的人一样,享受同等质素的医疗服务。

按此参阅更详细的案例概要,或按此参阅完整案例。

Compa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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